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核算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对于债权债务帐户如遇核算差错要及时更正调帐。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转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收入一经确认,即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支出责任一经确定,即作为支出的确认。凡不属于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损益。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外的客户业务的或有负债按风险度收取保证金。国家政策性业务的未收妥收入和应收利息的复息作为待转利息收入,列表外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确定的分类折旧最短年限提取折旧。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用实物财产进行投资按重估价值或按合同约定价值列帐。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所得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计入损益。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二十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科目为主体,“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平衡关系为: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人民币业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实行外币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个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但年终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十二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帐折、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正确确定会计科目进行记帐。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三)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大额支付凭证按事权划分经有关人员审查后付款。
  (四)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中或事后监督。
  (五)会计核算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余额表为明细核算。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为综合核算。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制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柜面业务的凭证传递和劳动组织,应形成安全、质量、效率、服务、节约相统一的最佳劳动组合。 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会计对外营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已建立事权划分责任制;配有总会计、专职检查员;及时进行帐务监督的条件下,其存款专柜业务,在一定金额限额下,实行接办、记帐、复核一笔业务一次完成,可以由监督人员代行复核职责,当日或至迟次日逐笔完成复核岗位责任制。 储蓄所的凭证传递和劳动组织,严格按储蓄会计核算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以下会计内部管理机制:
  (一)制定并执行定期轮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贯彻会计基本制度以及有关会计规章的业务操作规程和考评办法;
  (三)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体系;
  (四)会计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办法;
  (五)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岗位轮换和离岗考绩办法;
  (七)定期及重大事项向本单位和上级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属于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内会计科目。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以及实物管理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外科目。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发生记收入,销减记付出,收入在左,付出在右,余额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一)本行会计科目为本、外币共用科目。
  (二)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下同)由总行规定。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如有业务特殊要求,可自行增设分行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外界编报会计报表时,由分行归并到总行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
  (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以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衔接外,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依据。转帐业务采用单式凭证。现金业务采用复式凭证。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符合规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开户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帐簿分为明细分类帐簿和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簿包括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总分类帐指总帐。
  (一)分户帐 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以下三种:
  1.甲种帐,适用于用余额表计息、不计息帐户、内部科目帐户。
  2.乙种帐,适用于在帐页上计息的帐户。
  3.丙种帐,适用于逐笔销帐的帐务,并兼有分户明细核算的作用。一笔业务部分销帐,应全额销旧帐,未销部分列新帐。
  甲、乙种帐,有单式和复写(两页)两种,复写帐页其中一页为对帐单(含对帐回单),适用于核对帐务的帐户。
  (二)登记簿,是适应表内、表外科目的某些业务需要分户设置的帐簿。
  (三)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帐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四)余额表是核对总帐、分户帐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
  (五)总帐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按科目设置,每月更换一次。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表外科目为收、付发生额,下同)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
  第三十条 记帐规则
  (一)电子计算机记帐规则:
  1.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2.数据输入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其中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为无效凭证、下同),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发书面通知书输入。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限额或拨款(经费)限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