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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
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这里所指标准,主要是指GB 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但国家已颁布行业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行业,则应执行行业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如造纸行业应执行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是向己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化学制浆”是指采用下述工艺的造纸制浆方法,即碱法制浆(含硫酸盐法、石灰法、苛性钠法)、亚硫酸盐法、中性亚硫酸盐法、氯碱法、硝酸法和酸碱法制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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