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8号 1996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推行10个月以来,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积极努力和有关企业的配合下,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为了加强对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和稽核,总局在1995年底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中曾明确要求各地将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数据上报到总局进行稽核,在今年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又一次重申和强调了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据统计,各地1至9月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税专用发票上报到总局的仅为1.5万笔,致使整个稽核系统不能有效运转,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期间上报情况比较好的地区是河北、贵州、宁波、安徽、河南、山东、广西,比较差的地区是湖南、青海、新疆、北京、辽宁、湖北。为此,总局决定从1997年1月起,定期对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稽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督促所辖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要求必须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全部上报总局进行行稽核。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1997年1月25日以前将1996年1月至12月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指未上报的)全部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传送至总局信息中心。稽核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总局将在1997年2月详细统计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对未及时上报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在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通报批评,并追补缺报数据。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数据后,要及时取回稽核结果和核查单。要求根据核查单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返回总局。
五、各省、自治区国税局要按时把本省、自治区所辖各地市国税局的上报与稽核情况从总局取回,并根据稽核结果检查督促所辖各地市的上报及核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