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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B级:除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已批的外汇业务范围外,还可向总行申请办理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业务、远期信用证业务。
  授权金额为国际结算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外汇担保业务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贷款额度300万美元。
  C级:只能办理总行及外管局批准的外汇业务,无资格申请其他外汇业务。
  授权金额为国际结算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外汇担保业务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D级:黄牌警告。半年后,无大的改善,将取消对外授权,其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
  E级:取消其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
  (注:以上外汇担保业务不包括借款担保,借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有关业务(如离岸业务、外汇担保、远期信用证等)按总行规定程序报批。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将与境外帐户管理结合起来,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决定分行现有境外帐户的保留、在总行帐户下开立二级帐户或撤销。
  第九条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的评级程序:
  1.凡具备评级资格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均可逐级向上级行提出外汇业务评级申请。
  2.由总行直接评级的各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今年的评级材料于5月15日之前上报总行)向总行报送上一年度的评级材料,包括:
  (1)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资料一览表,见附表二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业务状况报告表
  (5)项目电报表
  (6)国际结算统计报表
  (7)当年1-12月的外汇信贷资金平衡表
  (8)担保、远期证、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统计表
  (9)综合评价指标的文字说明材料
  3.总行对各级行的评级结果以行发文形式通知到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行。辖内行外汇业务的等级由省级行依总行批复行文通知。
  第十条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
  1.总行设立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委员会。为增加评级工作的透明度,使评级工作更加符合实际,评级委员会的人员由总行主管国际业务的行长、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
  2.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总行将对外汇业务等级评定的结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在下一次评级前发生了严重恶性案件和业务纠纷,总行有权随时降低有关行的外汇业务等级。
  3.接受评级的分支行如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评级资料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总行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到取消其评级资格。
  4.办理外汇业务未满一年的未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办行,其业务严格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以前文件规定相抵触,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定指标权重分配和评分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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