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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
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6]国土函字第51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地籍字[1996]第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确实存在着清产核资后,土地资产未经依法处置就计入企业资产或负债的情况,这是不适当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在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处置前,该土地资产既不能作为企业资产,也不能纳入企业负债。
  二、1994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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