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
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6]国土函字第51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地籍字[1996]第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确实存在着清产核资后,土地资产未经依法处置就计入企业资产或负债的情况,这是不适当的。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在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处置前,该土地资产既不能作为企业资产,也不能纳入企业负债。
二、1994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已明确规定,“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