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凡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6.增设“9446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往来”
  凡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7.增设“9447其他商业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的其他商业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其他商业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其他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五)将“952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帐户修改及增设如下:
  1.将原“03专业银行往来收入”帐户改为“03存放商业性银行利息收入”
  凡存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将原“10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帐户改为“10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凡存放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增设“07拆放商业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增设“11拆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中央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增设“12拆放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增设“14存放政策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存放政策性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7.增设“15拆放政策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政策性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六)将“961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下的帐户修改及增设如下:
  1.将原“02人行往来支出”帐户改为“02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支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