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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3.增设“9283其他债券回售”
  凡收到其他债券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其他债券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4.增设“9284国债回购”
  凡借出国债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国债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5.增设“9285中央银行债券回购”
  凡借出中央银行债券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中央银行债券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6.增设“9286其他债券回购”
  凡借出其他债券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其他债券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四)将“944系统外资金拆借往来”科目中的二级科目修改如下:
  1.将原“9441拆入同业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1国有商业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国有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2.将原“9442拆放同业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2证券公司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证券公司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证券公司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3.将原“9443拆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3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其他金融性机构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4.将原“9444拆放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4政策性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政策性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政策性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政策性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5.增设“9445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借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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