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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6)40号 1996年12月31日)


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6]5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203号)和《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792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266.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75.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78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5442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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