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通过全面、连续性地对这一套指标体系的收集与比较分析,还能够积累全行及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状况的经验数据,有规律地确定中长期稽核监督目标。
(二)从外部监管环境来看,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大金融监控力度,已经开展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稽核。这既是对我行的一项重要金融监管措施,也是对我行从“自我约束”机制需要上开展非现场稽核工作的促进。当然,我们不是照搬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稽核做法,而是要搞具有商业银行特色的非现场稽核。
二、《试行办法》的制定基础
(一)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农银发〔1996〕80号)、《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6〕56号)、《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评价试行办法》(农银发〔1996〕25号)三个文件是确定稽核内容的主要依据。非现场稽核能否达到稽核目标,设立一套适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控、监测、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是关键。《试行办法》确立的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的逻辑结构包含稽核总目标、中介目标、具体稽核指标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根据《试行办法》第一条所表述的非现场稽核的目的,稽核总目标为经营合规性稽核与经营风险性稽核;第二层次,根据《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原则与国家金融法规的要求,作为对稽核总目标进行适当分解的中介目标为《试行办法》第五、六、八条所分列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监控性四大类稽核内容;第三层次,主要根据三个文件所确立的一些主要指标,并借鉴了几项在实际工作中有益于比较分析的指标,共确定二十项指标为非现场稽核的具体指标。当然,三个文件中还规定有其他若干指标,《试行办法》第九条所列示的“其他需要进行非现场稽核的内容”,其含义就包括了在专项稽核中,则应根据不同的稽核任务要求,确定具体的稽核内容。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商业银行的“三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些指标可能既属于效益性,又属安全性、流动性,还具有监控性的属性。我们只是根据其主要属性,分别列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监控性项下的。
(二)基本框架是参照人民银行《
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确定的。共有总则、稽核内容、资料报送、稽核程序、附则五章。人民银行的《办法》还有一章罚则,我们考虑,我行已专门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便没有在《试行办法》中专设罚则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