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业用地卡片由县、乡级土地管现部门和农业普查办公室 共同负责填写。以全国土地详查时的土地面积原始数据为基础,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取得农业用地普查所需的标准时点数据。
第十一条 县、乡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农业普查访问登记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访问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毕后,各级普查办公室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事后质量抽样检查办法,对抽出的样本重新进行调查,并逐级汇总上报,以便对全国农业普查的填报质量作出评价。质量抽查工作在1997年3月5日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填报的数据经复查核实后。要对几项主要数据按村、乡镇、县、地区、省逐级进行手工汇总上报。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在3月20日以前完成汇总并上报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在4月10日以前完成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发表公报。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户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成册;行政村调查表以乡镇为单位装订成册;乡镇调查表统一由县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后装订成册;非住户类的农业生产单位调查表,系统内的由系统安排装订,系统外的以县为单位装订成册,乡镇企业卡片和农业用地卡片以乡镇为单位装订成册,数据录入后,全部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由地(市)负责保存到全国汇总资料发布,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好无损。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在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农业普查数据由地(市)集中录入。《农村住户调查表》采用光电录入方式进行数据录入,其余表用键盘录入方式录入,并在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三级都直接对基层原始数据进行汇总,各县可根据本县需要自行确定。各地(市)于1998年6月以前完成普查数据的全面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8月以前完成普查数据的全面汇总;全国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完成普查数据的全面汇总。汇总结果由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报送国务院,经审批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