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
(建总发字[1997]第150号 1997年1月1日)
为适应信用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的需要,现将信用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信用卡异地资金清算的基本方式及要求
(一)持卡人到异地网点、信用卡部、特约商户办理异地续存、取现、大额异地购货转帐、直接购货消费业务,受理网点或信用卡部应根据原始交易单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清单”或“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异地付款交易清单”(附式一及附式二,以下统称“交易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二份交换到管辖行或开户行会计部门,原始交易单据存信用卡部或受理网点。
(二)管辖行或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交易清单”逐笔办理电子汇划,“交易清单”一份自留,另一份连同清单、纸式凭证、电子文件等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按规定发送后将“交易清单”自留。发卡行信用卡部以“电子划收款补充报单”、“电子划付款补充报单”办理转帐。
(三)根据会计核算软件与资金清算系统接口软件标准报文格式制定的“信用卡异地续存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附式三)、“信用卡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大额购货转帐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附式四)(以下统称“对照表”),是将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逐笔录入电子文件的规范性要求。会计部门和清算中心(组)在办理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资金汇划和资金清算时,必须按照“对照表”的对照项目逐项录入电子文件。发卡行信用卡部必须按照“对照表”的对照项目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二、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会计部门的处理
汇出行(管辖行或开户行)会计部门收到所属网点和信用卡部提交的“交易清单”及有关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向清算中心(组)传递纸式凭证、清单的,根据“交易清单”按有关规定逐笔填制“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或“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付款清单”。其中“收(付)款人帐号”栏填列“收款人卡号”或“付款人卡号”,“汇划金额”栏按“存款金额”或“付款金额”填列。
2.向清算中心(组)传送电子文件同时传送纸式凭证、清单的,应将“交易清单”上的要素严格按“对照表”规定的对照项目逐笔转换为电子文件。其中:汇出行、汇入行必须按转汇行处理,续存业务的凭证种类统一按“10其他凭证”录入;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大额购货转帐业务的凭证种类必须输入“25特借报单”,交易金额、手续费金额和分帐金额应按顺序输入摘要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