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委员会关于对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
等九家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6]11号 1996年11月16日)
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烟台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公司、成都证券公司、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最近,我会经调查发现,在“青海明胶”股票上网定价发行过程中,你们九家机构存在严重透支申购行为,透支情况如下: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深圳营业部为56894万元,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为34350万元,烟台证券公司为6483万元,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业务部为256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为1206万元,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1062万元,南方证券公司及其海南办事处为857万元,成都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为852万元,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及其深圳营业部为54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会《
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的规定。同时也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
依照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3万元;对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9万元;对烟台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南方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成都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