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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
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农银发[1997]3号 1997年1月6日)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保证贷款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执行《决定》,立即停止对污染严重企业的贷款。
  (一)《决定》要求对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即:年产5000吨以下的化学制浆造纸厂(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除外)、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和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馒头焦、堆式焦)和萍乡炉炼焦,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铅锌,个体选冶黄金,小混汞(汞碾法和汞板法)和土氰化法(小氰化池、氰化堆浸)及溜槽选金,土法炼砷、炼汞、炼油、漂染、电镀以及土法生产农药、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的企业,限期取缔、关闭或停产。对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行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正确认识保护环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切实处理好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关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对不按规定继续对“十五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有关人员和领导.要追究责任。
  二、严格掌握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信贷政策。
  (一)各行要根据《决定》规定的“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的要求,对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化工、淀粉、酿造、炼焦、炼磺、炼砷、炼汞、金属冶炼、炼金、煤炭洗选、选矿、水泥、砖瓦、陶瓷等)及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和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贷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抓紧进行清理,逐户登记,建立档案。
  (二)各行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贷款对象污染防治能力的调查和核实,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规、政策,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治理或经治理未达标的企业,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
  (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必须将贷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设施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或没有建设环保设施的,要收回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设施没有完工或没有建设环保设施及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不能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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