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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调整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保发[1997]32号 1997年1月30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的布置,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金融系统(六行一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原本人标准工资(等级职务工资与规定的责任目标津贴之和)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等级职务工资、实际责任目标津贴、保留津补贴,工作、岗位津贴,各种地区津补贴。即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资总额的所有项目)。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2%调整为3%。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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