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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沈阳等8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沈阳等8个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号 1997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关于取消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8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的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总局不再对沈阳等8个省会城市实行单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起,上述8个省会城市不再以计划单列市身份参加全国性的工作会议。
  二、从1997年起,总局不再直接对上述8个省会城市下达和考核税收计划、划拨税务经费,其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等均纳入所在省管理。
  三、从1997年起,上述8个省会城市不再直接向总局上报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经费等各种常规性报表及报告。
  四、从1997年起,总局不再直接向上述8个省会城发送各种文件,8个省会城市亦不再直接向总局报告、请示工作。从1997年,上述8个省会城市不再作为总局的省一级信息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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