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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信托资产转让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信托资产转让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大连市、青岛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重庆市、宁波市分行:
  现将《中国银行信托资产转让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与总行信托咨询公司联系。

  附:一

《中国银行信托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5〕11号),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资产发〔1995〕11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精神》(国资办发〔1995〕27号),结合我行信托分业经营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估立项:
  (一)由申请单位(信托公司撤并前为有关省市信托公司,撤并后为有关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二)由上级单位(省、市分行)行长认可,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总行)确认。
  (四)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总行对评估立项的确认,由总行信托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经主管行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资产评估确认:
  (一)申请单位(省市信托公司或分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立项的批复,请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评估公司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须含帐面价值,即帐面原值(原投资额)和帐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评估价值的增减仅对净值而言)等。
  (二)取得评估报告以后,由申请人填写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由分行的财会部门会签后,分行行长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由分行向总行写报告并附上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
  总行信托公司对分行的报告进行初审,于2个工作日内签报总行领导,同时会签总行财会部。财会部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会签意见,报行领导审批后,由总行办公室在申请表上加盖总行公章,然后退总行信托公司。由总行信托公司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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