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
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理稽查
1、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5、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6、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意见。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