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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监察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
(1996年11月14日 环监[1996]888号)

  一、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理业务,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理工作范围,严守被监理单位的技术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环境监理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现场监理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理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理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周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四、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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