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经济实体从事的各种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成本是指经济实体为开展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济实体应按其从事业务所属的行业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按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利润是指全资直属经济实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按照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归属我方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分得的利润。
第二十九条 经济实体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制定,各经济实体应按规定比例或金额及时上缴集团公司。
六、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实体应设立财会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其中,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任命。
第三十一条 经济实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并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济实体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济实体应将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账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经济实体每年应于12月15日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全年财务收支计划,集团公司在审定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年经营成果和有关情况以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向经济实体下达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十五条 经济实体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计财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其中:
(一)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