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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济实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经济实体发生的超过其资本金10%或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损失(以低者为准),以及其他对集团公司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说明原因,集团公司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属责任人原因,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等。
  流动负债是经济实体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结算和支付时间上的差异所形成的各种短期债务,各经济实体应及时支付各种流动负债,避免拖欠。
  第二十一条 长期负债包括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等。
  各经济实体应合理确定长期负债比例,中保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确定负债比例,以保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四、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有者权益是指集团公司对经济实体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保集团的投资额以及根据投资比例所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由中保集团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经济实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经济实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要求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时,应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并及时将资本金变动方案报送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实体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应由集团公司参与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后,对剩余财产中属于中保集团的资金和其他财产,其处置权由集团公司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未经批准自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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