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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济实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经济实体应加强对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应收账款,对于长期拖欠的应收款实行专人负责催收,尽量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
  第九条 各经济实体年末应收利息、应收账款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设立分类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建立登记、保管制度,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要定期进行盘点,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簿卡,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各经济实体非营业性自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实行项目审批制度,由经济实体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十二条 经济实体购置房地产或自建房屋,对自有或租用房屋进行装修,以及购置各种办公器具、设备均应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既要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
  各经济实体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作详细的记载,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实体的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调配、建卡、登记、管理实物和经核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会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行业特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应行业的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实体的所有资金运用项目应本着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经济实体的单项投资、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或其他贷款用于投资,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经济实体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的,如外汇、有价证券、房地产、黄金、期货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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