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济实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理顺财产关系,促进经济实体的稳步发展,保障中保集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是指中保集团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具体包括:中保信托投资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北京万春园有限责任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作为各经济实体的投资和管理主体,对经济实体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对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监督考核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监督检查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并对其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批;
4.考核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对经济实体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终决算进行审批;
6.制定各经济实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集团公司可不定期地对经济实体的资产质量、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条 各经济实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
二、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及贷款、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利息、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第七条 各经济实体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数相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存款余额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