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填表说明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包括现行贷款科目中的粮油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粮油调销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国家棉花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在填报时按银行信贷收支月报中上述各类贷款本期余额之和填报。
二、粮棉油库存值按直接库存值与视同库存值之和填报。
三、直接库存值按粮棉油收购企业有关分户账的数据填报。其中,商品库存值包括粮食定购、议购库存值;商品油库存值;商品棉库存值。国家专项储备库存值和地方储备库存值分别填报粮棉油国家专项储备和地方储备库存值。其他库存值填报除上述直接库存值以外、由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实物库存值,如棉麻企业的棉籽、棉短绒库存值等,在填报时应加必要的说明。
四、视同库存值填报粮棉油企业正常合理的、符合规定的其他实物占用、货币资金、结算资金、进项税及正常业务周转金。其中,其他实物占用包括与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密切相关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等。合理货币资金包括符合规定的农发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正常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资金等)。合理结算资金包括符合规定、不超过正常结算期的应收应付账款轧差后的净额、预付预收账款轧差后的净额、应收应付票据轧差后的净额。进项税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交税金科目下的进项税栏中数据填报。正常业务周转金指承贷企业拨付给所属单位用于收购的周转金。
五、不合理资金占用的填报
1.1991粮食年度以前粮食财务挂账。填报经省政府与中央财政核复后确定的财务挂账,消化至本月的余额。所填报政策性财务挂账和企业自补财务挂账的余额,要与有关报表数据一致。
2.1992年4月至1994年末新增财务挂账。填报截止报告期的余额,所填数据要与粮食企业主管部门有关报表、资料相一致。没有经过省政府牵头清理、落实责任的,只填报“小计”(序号25)栏,其他两栏不填;凡经过省政府牵头清理、落实责任的,按落实的责任分别填报。
3.1995年以后新增财务挂账,填报从1995年1月到报告期的上年底的余额,所填数据要与粮食企业主管部门有关报表、资料相一致。
4.填报不合理货币资金、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余额,应按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