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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欢迎和鼓励行内各单位协助国际合作局开展国际合作业务。未经许可,行内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开展咨询合作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五:

申办出国手续细则

  一、出国任务批件
  1.正、副行长及其他正、副部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按程序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会签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国际合作局负责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报主管外事行长或行长审批。
  2.各厅局及直属机构正、副局级人员随外单位团组出访,由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外事和业务的行长同意后,由申办单位负责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经国际合作局审核后,送主管外事行长审批。
  3.各厅局及直属机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随行外单位团组出访,由申办单位负责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国际合作局综合处进行初审,报国际合作局领导审批。
  4.凡由我行组团出访的团组,一律由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外事和业务的行长审批,并由国际合作局会同有关单位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送主管外事行长审批。
  5.由我行组团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或人员,经报行长或主管外事和业务的行长或国际合作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局向香港、澳门工委提出临时出入境香港、澳门申请(通过广东省委八办、十五办办理),在征得香港、澳门工委同意后,方可按上述审批办法办理《出国任务报批件》。
  6.上述各项《出国任务报批件》,经国际合作局审核、批准后,均须送机关服务局核审出国人员经费,并以此作为回国后报销的凭据。
  二、政审批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发[1993]23号文的规定精神,我行及直属机构正处级以上人员,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手续。出国人员可凭《出国任务报批件》到人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仍按原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因公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报批件》到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按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常驻国外人员审查批件的有效期可与组织批准其在国外的任职期限相同)。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到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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