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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邀请国外一般人员来访(重要团组报行领导审批),统一由国际合作局发邀请函。
  九、国际合作局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定制度,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单位,国际合作局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其改正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国际合作局定期向行领导汇报我行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情况,每半年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汇报请示。
  十、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的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三:

国家开发银行外事联络员制度若干规定



  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行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我行建设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和行领导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各厅、局,直属单位分别推荐一名政策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工作相对稳定的处级干部担任外事联络员,报国际合作局备案。外事联络员因故不在时,各单位须指定专人代理外事联络员工作。
  二、外事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了解国家的涉外政策、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熟悉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程序和规定,协助国际合作局协调本部门的各项涉外活动。具体任务为: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会签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配合国际合作局协调安排本部门人员会见、谈判、宴请、出席招待会等涉外事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外文电报送国际合作局审核的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涉外保密工作执行情况。
  (五)负责协助国际合作局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检查并纠正违纪行为。
  (六)其他有关涉外事宜。
  三、国际合作局每年负责组织召开1至2次外事联络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国际合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联络员工作会议。

  附件四:

国家开发银行国际合作业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以及相关行业投资项目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科学管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章程规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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