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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十五、接受涉外新闻机构采访及对外发言,一律由国际合作局联系,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厅安排,国际合作局协助。
  十六、涉外活动中,要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十七、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穿着服饰、举止、谈话,注意礼貌,不卑不亢,落落大方。
  十八、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

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

  一、正、副行长及其他正、副部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报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征求我驻外使馆意见后,提出访问报告,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厅局及直属机构正、副局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审核后,报主管外事的行长和有关行领导审批。
  三、各厅局及直属机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四、行组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研究,按程序报行领导审批,国际合作局负责对外联系。邀请行外人员参加我行出访团组,由国际合作局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
  五、行外单位邀请我行人员出访时,应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发至我行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人选,国际合作局按程序报批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六、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或代表处意见,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
  七、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出国。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领导审批。
  八、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局报行领导审批,并书面征求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涉及其他部委的工作业务,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同意)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发邀请。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在华亦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国际合作局报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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