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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井责成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批准的环保设施内容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实现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竣工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环保设施设计文件、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做好环保设施施工建设的投资决算。于项目竣工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七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负责工程建设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内容,并与主体设施同时竣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将检查结果和准备试生产的计划,报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冶金环保部门,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五条 试生产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积极处理运行中暴露的问题,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组织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环境监测。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设计能力和标准要求时,按国家环保局[1995]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向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上建设单位对各环保设施测定的数据,同时抄报同级冶金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按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办理。
  冶金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做好协助和协调工作。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应在生产准备阶段费用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环保设施即纳入相应的环保设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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