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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部门参加。
  收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时,要通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冶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时,要抄同级计划部门。
  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应复印1份给同级计划部门。

第五章 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符合《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YB9066一95)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冶金各级建设部门(含企业)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应有同级环保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要求。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冶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施工图设计的监督,检查施工图落实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的情况,若有不符应令设计者及时纠正。

第六章 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若擅自施工,一经发现,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各项手续外,责任单位还要受到冶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审计,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内容。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区的污染和危害。有关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以施工单位为主,会同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制定。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对周围环境造成的破坏,建设项目竣工后,责任单位应予以修整或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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