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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十五条 冶金行业的各级计划部门(含企业)对项目建议书批复或上报时,应抄送同级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 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本章各条同样处理。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冶金工业的行业特点,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牵头或承担,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冶金行业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所需费用在建设项目工程前期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条 凡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冶金部组织,会同有关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总公司)环保部门进行预审。其他项目按各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环境保护篇(章)。
  环境保护篇(章)必须具有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抄报同级冶金环保部门.办理修改后的文件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冶金各级计划部门(含企业)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同级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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