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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污染严重且无有效防治技术的项目.不准引进。
  第八条 冶金行业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行业内和企、事业单位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发展规划的环境管理

  第九条 企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做到资源、能源合理、充分利用,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清洁生产。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必须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环境保护规划应有的内容:
  一、规划前各污染源实际采用的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数量:
  二、规划后各污染源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预测排放浓度和排放数量;
  三、规划中环境污染防治计划项目内容、投资和实施期限等:
  四、规划前、后主要工序吨产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析:
  五、规划前、后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等。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规划应切实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规划所列项目和所需投资要落实。
  第十二条 冶金行业环境管理部门要依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的原则和清洁生产原则,对企业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审核。由冶金工业部批准或上报的企业发展规划,其环境保护规划经冶金工业部审核并征得当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发展规划方可批复或上报。其余各级批准的企业发展规划,由各级冶金行业环境管理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必须符合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须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叙述。
  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要取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立项的意向性意见(是上报文件的附件之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同级冶金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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