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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7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冶金企业发展规划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坚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工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技术改造(含重大修理)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包括由项目建议书(含立项)开始,直至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第五条 企业发展规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推行清洁生产。采用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凡建设项目对自然植被和水土保持有破坏的,必须按《水土保持法》要求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计划,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实施。
  第七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含技术、设备),要符合无污染、少污染的原则。对引进项目进行考察时,应同时考察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和设施。引进项目所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时,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防治设施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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