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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
统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7]第24号 1997年1月19日)
根据建设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精神,现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中有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条款从1997年1月起调整如下: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及时转发所属分行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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