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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化解贷款风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复核人:
                        主管行长:

  附件三:

《关于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化解贷款风险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意见”的背景与目的
  不良贷款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操作性极强的经营活动,这项工作的成与败是我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高低的直接体现,并且直接关系到我行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国有企业效益不佳,企业转机改制、兼并、破产工作大面积铺开,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急剧下滑,朱镕基副总理和戴相龙行长对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了1997年压缩不良贷款率2—3个百分点、今后几年每年压缩2个百分点的指令性工作目标,针对当前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严峻形势,有必要根据《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信贷机构调整方案》的原则规定,就贷款形态的分类、认定、考核,以及不良贷款管理的涵盖范围、原则和目标、政策和措施予以明确,以利于各级行在实际工作中正确把握和有效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涵盖范围与侧重点的考虑
  根据《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信贷机构调整方案》对信贷机构职责分工的决定,逾期贷款的常规管理工作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而呆滞、呆账贷款的盘活和信贷资产保全属于信贷经营的一个专门范畴,由各级行资产保全部门专门负责,信贷经营的归口管理工作在各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其中包括对全行不良贷款的综合管理,因此,本“实施意见”在规定本外币各类不良贷款管理的原则、防范与化解措施的同时,为保证不良贷款综合管理工作的顺畅,还明确了不良贷款管理的分工职责、贷款形态的认定、呆滞呆账贷款的移交方式和不良贷款的清理、监测与考核等。
  文中所称“汇票承兑垫款”指作为逾期贷款管理的、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我行经办行垫付资金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款项”指到期未能收回的贴现款项。
  三、关于贷款清偿期的确定和展期贷款管理
  不良贷款认定涉及的贷款清偿期应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合同中保护条款规定债务人违约而债权人可请求提前偿还的,以银行通知债务人还款之日为清偿期。一般情况下的贷款展期,实际上是贷款客户贷款清偿能力出现问题的表现,因此,本“实施意见”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信贷授权权限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上收到一级分行或总行,严格了贷款展期的审批管理,并要求单独监测,目的是按照“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的要求,避免个别基层行掩盖风险的弊端,全面披露信贷风险,以利于对这部分信贷资产加强监测和管理。
  四、关于呆滞贷款的定义
  《贷款通则》规定呆滞贷款以财政部规定为准,财政部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只规定了催收贷款必须是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借贷关系属于普通诉讼时效,贷款期满两年之后,虽然贷款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得强制借款人归还借款,只能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这样的贷款已实为呆滞甚至于呆账,如果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催收贷款标准将呆滞贷款定为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有违呆滞贷款的内涵,也难以保证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本“实施意见”将呆滞贷款定义为“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及其他信贷种类(不含呆账贷款)”。
  五、关于欠息贷款视同不良贷款管理的问题
  借款人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和主要业务开支,是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渠道不畅及其在所处市场和产业中处于下降趋势的一种标志,国际银行界将之列为“次级贷款”予以特别管理,另外,考虑到我国现行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的制度,连续两个结息日未能按时付息,说明借款人财务情况已较恶化,因此,本“实施意见”规定“贷款本金虽未逾期但连续欠息2个结息日以上的贷款也视同不良贷款管理”。这里的“管理”仅指信贷管理部门对其单独监测与考核和信贷经营部门对其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所涉贷款本金并不加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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