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贷款的防范
要通过加强对不良贷款发生的事前预防,将目前我行对不良贷款的滞后管理向事前遏制延伸,通过加强风险预警、规避工作,提高对不良贷款的防范能力。
1.提高信贷政策综合体现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的能力,加强对贷款客户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预测,避免行业、区域投资结构趋同化,防止“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企业投资方向失误的风险转化为我行的不良贷款或风险损失,原则上不对BBB级以下(含BBB级)或未评级客户发放贷款,严禁发放风险度在0.7以上的贷款。
2.加强对贷款客户的经营素质和经营业绩的监视和诊断,综合考评企业营业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变化,准确预见贷款清偿日企业现金流量不足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情况,避免信贷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导致不良贷款的发生和资产损失。
3.加强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要监控进口商的货物销售、货款回笼及偿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加强远期信用证管理,防止客户利用信用证进行没有商品交易的融资,或套取银行信用;单到即赎,减少仓货对押汇垫款回收构成的风险;应经常注意押汇客户主从债务人的财产、业务情况及担保品的变化,如有信用贬落迹象而需停止押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4.坚持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平衡。对同一客户而言,应原则上坚持进出口业务配套办理,避免只单边叙做开证业务;争取客户出口收汇先偿还进口押汇;进口押汇额度、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和打包放款额度不应超过客户净资产的30%和对该客户总授信额度的50%,对单一客户的“进口押汇额度、进口托收押汇额度、打包放款额度之和”与“出口押汇额度、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信用证开证额度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大于1比2。
(二)不良贷款的催收与跟踪管理
应甄别具体情况酌情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等手段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要重点做好BBB级以下(含BBB级)客户的催收工作,确保在完善债权证据的基础上以及在诉讼时效内催收贷款本息并控制债权,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手段时要考虑避免胜诉后仍不能收回贷款的情况。
1.对不良信贷资产须及时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单”,适时中断诉讼时效;行使票据权利及追诉主从债务人,核查是否应追加担保品,并申请处分担保品;清查主从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必要时依法申请债权保全,依法执行主从债务人的财产,如及时运用督促程序,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督促未果的不良贷款,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2.在要求第三方保证人代偿债务时,应甄别具体情况,在保证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分别采取向第三方保证人提起督促、诉讼或其他措施,并在第三方保证人要求我行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1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偿债诉讼。
3.监视不良贷款客户担保品或冻结主从债务人在本行的存款、票据、有价证券及质押品,包括托收期票、期票质押的剩余票款、信用证未用款、向本行结售汇价款,以备抵消不良贷款。
4.各行信贷经营部门与国际结算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信贷风险防范出现脱节,对逾期不付款或进口押汇逾期的委托本行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客户,应立即核查其在我行全部本外币债权,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加保证金、立即停开信用证、停止交付货运单据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诉诸法律;对出口来证的客户如有逾期不付款或出口押汇逾期的,要立即采取催收措施,并报请上级行通知国外往来行催讨。
(三)不良贷款的转化
应结合支持企业“三改一加强”,加强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工作力度,促进不良贷款向正常贷款转化,并控制逾期贷款向呆滞、呆账贷款方向转化。对不良贷款风险化解有望、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经过严格审批可以适当给予新增贷款或原贷款展期等政策,以利于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可偿还性。
1.通过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业“机制改革、产权改组、技术改造和加强科学管理”的“三改一加强”,把握好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增资减债”、“债务重组”的政策关,有效地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2.按照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把握政策,通过认真参与、规范和支持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来转化和保全我行信贷资产,同时要防止非规范兼并和非计划破产给我行带来损失,对我行作为债权银行的贷款企业未经我行同意进入破产程序,要及时报告总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知照当地政府予以制止。
3.对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给予配套优惠政策的不良贷款客户,因流动资金不足或实施技术改造需要贷款扶持的,在授权额度内,经本级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核准额度内发放新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