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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和学校办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 1997年1月6日)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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