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
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1997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电管局、电力局、监察厅(局):
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价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6]1344号),自去年8月以来,全国开展了电力价格大检查,并已取得了明显成果。目前,检查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通过检查发现,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层层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等问题相当严重。为整顿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通过电价搞价外加价集资,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以及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擅自通过电价加收各种费用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全面清理省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随电价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并由国家计委、电力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
三、对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计价检[1996]1344号文件下发以前(文到之日)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收取费用的,经物价检查机构查实确已用于电力工程设施建设的,可作适当处理。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明确。对未使用的资金,要全部收缴财政。
四、对在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计价检[1996]1344号文件下发以后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的,要全额予以收缴,并处以罚款。
五、凡经查实,将地方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征收的资金挪作非电力建设,以及用于部门、单位、个人乱开支、乱发奖金的,要一律收缴,并处以罚款。凡隐瞒、挤占、侵吞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