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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财文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过快增长,我部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对部分省、市行政费定额考核进行试点,并逐年扩大,1995年已在全国范围推开。经过5年的试点及全面实施,省级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很多地区将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压缩不合理开支,行政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5年间省级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大大低于全国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但是,从各项支出来看,行政费支出仍处于较高的增长水平。为了进一步控制行政支出,推动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全面开展,根据近几年考核工作的实际,我部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考核范围,实行对全国各级行政费全面考核,并相应修改了部分考核指标。现将修订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我部下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财文字[1995]5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奖惩规定》(财文便字[1995]18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为了进一步将行政费考核工作推向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的宏观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范围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的考核内容,包括控制行政费支出的成效、行政费的支出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等。考核范围分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简称省级)行政费支出的考核和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位列市本级(简称全省)行政费支出的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具体设立以下项目:
  1、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分别对全省和省级行政费支出总量的增长幅度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是否合理。
  2、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全省行政费支出总量占本省财政支出的比重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全省行政费支出在全省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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