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要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理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理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理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