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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失效]

  (1)正常;
  (2)异常:
  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免缓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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