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理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2、现场监理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监理计划。
3、现场监理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