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监察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环监[1996]888号)

  一、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归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