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监察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环监[1996]888号)
一、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归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