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基本建设大中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计建设函[199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基建(计划)司,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管理,全面了解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有关信息,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2月起,建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都要按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月信息报表》(详见附件)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二、中央项目每月4日前将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地方项目每月4日前将信息直接报送所在地计委(计经委),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计委重点建设司。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仍按直接报送国家计委重点建设司的办法执行。请各部门和地方给予大力支持。
三、每个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要由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工程建设情况及统计业务、能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的同志担任项目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