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的科目和内容要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别和对象而有所侧重。
五、培训施教机构及其职责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施教机构资格认可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的税校、税务干部管理学校、培训中心,经审查批准后即为本地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
培训施教机构的职责是承担本地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同级税务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科目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开展培训工作研究。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施教机构的效能,加强对所属施教机构(培训基地)的领导管理。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要采取各种形式,提高教师的素质。
六、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地方税务局的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地方税务局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地方税务局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各级税务院校教师的培训;制定、编写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专业必修科目及选修科目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和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信息交流、宣传和表彰活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地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对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及本局机关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审查和认定地(市)税务局所属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总结、交流培训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考评下属各单位的培训工作。
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重点是抓好对股(所)长及本局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