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15天。
(二)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受训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业务理论知识,科学处理行政和业务工作的实际能力,以及决策、协调、创新能力,达到晋升职务所需的领导管理水平。
任职培训在任职前或在任职见习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参加同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职位工作的需要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受训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进行,依据不同职位工作的性质,区别对象,因人施教。
专门业务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指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和税收改革的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的新知识、新技术方面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的目的是增新、补充和拓宽国家公务员的相关知识,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信息。
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5天。
更新知识培训的内容依据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发展五年规划确定。
经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对有关部门在同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四、培训科目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组成。
(一)公共必修科目包括:建设有小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二)专业必修科目包括:税收理论、税收法规与政策、税务管理与检查、财务会计知识和税务公文写作知识等。
(三)专业选修科目一般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设部分专业选修科目。
公共必修科目的教学大纲、教材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选用,专业必修科目和由总局确定的专业选修科目的教学大纲、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组织编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增设的专业选修科目,其教学大纲、教材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制定并组织编写,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