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
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3号 1997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
(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
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三、培训分类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四类。
(一)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税务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前进行的培训。
初任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人员树立公仆意识和税务职业道德,了解税务机关的职能和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初步掌握税务工作的运作要求及基础性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