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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项目经理部应执行分公司(工程处)一级有关行政、技术领导的安全施工职责。凡是项目经理部下设二级机构的必须设置单独的安监机构,不设二级机构的,应设专职安监人员。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但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工程建设单位的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是否应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是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应尽的职责,并具有否决权。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在制定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的职责范围时,必须明确此项职责。
  6.施工企业安监机构应配备哪些监察工具?
  按照“规定”三十五条第11款的规定,“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安全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相、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或工具。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应如何理解,怎样执行?
  这是选用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亦包括工地专职安全员。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选用的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含中技)及以上文化水平。但在此之前已任职的专职安全员不在此限。但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
  8.专职安监人员如何评定技术职称?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安监人员与工程技术部门的人员一样,评定工程技术职称系列。
  没有学历的,担任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人,按原能源部人劳司的人组(1989)40号文“关于同意将基层电力生产及施工企业安全监察科室工作的工人列入技师评聘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将在电力企业安全监察科室工作,现仍按工人管理的人员,纳入工人技师的评聘范围,通过考试考核后,按原生产岗位,自行确定颁发技师合格证和聘为技师。”
  9.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什么待遇?
  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是施工、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因此,按“规定”三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电管局(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局(电力公司)基建专职安监人员应与基建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电力建设公司(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专职安监人员应与施工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工地级专职安监人员一般都是从施工一线的班长中抽出来的具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老工人,其待遇不应低于原水平,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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