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规范牡丹灵通卡业务行为,促进牡丹灵通卡业务发展,现将《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款、转账和储蓄功能的银行卡统一命名为“牡丹灵通卡”。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各行必须发行统一名称的牡丹灵通卡,此前各行自定名称的此类银行卡及各行根据工银办〔1994〕57号文发行的牡丹取款卡,要统一更名为牡丹灵通卡,并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前更换完毕(原上海分行发行的239万张股东账户卡可不换卡、不更名,其发行数量今后仍统计在牡丹灵通卡之内,并予以注明,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新发行的股东账户卡要使用牡丹灵通卡的名称)。牡丹灵通卡的卡样由总行统一设计。
各行要组织好牡丹灵通卡的换卡工作,信用卡部门和储蓄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解释,保证换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章程》和
《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各行制定的自动取款卡章程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行要根据
《章程》及
《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辖内业务操作规则和核算办法,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同时加强对特约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确保牡丹灵通卡业务顺利开展。
三、为适应牡丹灵通卡业务发展需要,各行要对计算机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修改,使之能发行和受理牡丹灵通卡。系统的修改按照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