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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撤并金库、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撤并金库、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风险防范,压缩库存现金,提高经营效益,总行决定撤并一批金库,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加强对集中库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支行以下营业机构的金库原则上予以撤销,营业终了不得以任何名义留有现金(含尾箱、有价证券等)。每个县支行只保留一个集中库,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现金及贵重物品交县支行集中库统一保管。
  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与县支行集中库的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且交通不便、钞币运送安全问题又比较突出的,可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分片设立尾箱集中保管库。尾箱集中保管库的建设、管理视同标准金库办理。一级分行在审批时,要从严掌握,指派专人实地验收,并将批准文件报总行备案。对在尾箱集中保管库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一级分行从紧核定库存限额。经批准设立的尾箱集中保管库,一级分行要加强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查库一次。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及县以下营业机构报经二级分行批准,也可将尾箱寄存其他银行金库保管并承担合理的手续费。实行寄库保管的,寄存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尾箱出入库手续及各自的责任。
  二、地、市行与县支行在同一城市的,金库应合并设置;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支)行及其城区分支机构的金库也应合并设置。地处大城市的分行,由于交通拥挤、库房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只设置一个集中库确有困难的,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后,可暂分片设立一至三个分金库,分金库由集中库归口管理。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分金库的文件,应报总行备案。
  三、以上金库撤并工作各行必须在1997年5月31日前完成。撤并金库工作结束后,要如实填报《金库设置调查统计表》(见附件),并写出工作总结,于1997年6月20日前一同上报总行。
  四、今后,符合总行金库设置条件的新增机构如要增设金库,必须事前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并报总行备案。新建金库,要按总行规定的金库标准建设,并经一级分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按规定保留的金库,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加固、修缮、改进,守库、管库等要严格执行制度。金库集中后,各行要加强对钞币押运的管理,既要确保运钞安全,又要保证营业网点的正常运转。一级分行对辖区内的金库设置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规划,有重点地改造、建设一批库容量大、技术先进、符合标准的金库,为在全行逐步实现一地一库(即:一个城市行设置一个集中库;一个地、市分(支)行全辖设置一个集中库)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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