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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1997年3月7日 财商字[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要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确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范围,切实搞好这些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和修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对全国性的金融保险企业、由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络位投资建立的金融保险企业,以及总行(公司)本级投资建立的金融保险企业,由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完善对全国性金融保险企业和中央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分支机构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中央投资占50%(不含50%)以上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并依法核查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地方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地方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主管财政部门依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及其主管
  财政机关的管理要求实施滥管。
  二、建立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金融保险企业的财政登记工作,要求登记的企业户数齐全,数字资料准确,外资金融机构的财政登记工作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法人为单位汇总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情况,并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上报财政部,具体填报要求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其中附表二请填报1995年和1996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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