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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浙江金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证监会对浙江金马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997年3月7日)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华能浙江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能”)及浙江华能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工贸”)诉浙江金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期货公司”)一案进行了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一、1995年5月至6月间,金马期货公司受浙江华能和华能工贸委托,在买入北京商品交易所9507绿豆合约的交易中,向客户提供的交易和持仓清单所载明的成交价格,与同期北京商品交易所的原始记录不符,系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价格回报的行为。
  二、金马期货公司于1995年5月,提供给浙江华能的交易与持仓清单所载明持仓量,与同期北京商品交易所的原始记录严重不符,其所提供的持仓清单和交易清单均是虚假的。
  三、1995年4月至6月间,金马期货公司受华能工贸和浙江华能委托,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9507绿豆合约的交易中,未如实执行客户的指令进行交易,并向客户提供了虚假成交回报。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马期货公司在代理浙江华能及华能工贸的期货交易中,没有如实执行客户的指令,并向客户提供回报和持仓回报,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为严肃期货市场法纪,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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